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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记者从沈阳市环保局大东分局了解到,《2016年大东区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出台,确定今年9月30日前全区221台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拆除。
《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是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全区221台10蒸吨/小时(或7MW)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工作;2016年10月20日前,完成全区20吨以上(不含20吨)燃煤锅炉脱硫升级改造,确保实现达标排放。
确定重点工作及时间表
(一)培训和动员阶段(4月1日-4月30日)。由环保部门对参与锅炉整治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开展燃煤锅炉整治有关政策、环保法律、排放标准、政府通告等内容培训;组织召开小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动员会,下发市政府通告,宣传锅炉改造政策。采取逐家逐户指导等方式,明确改造意向。
(二)查封阶段(5月1日-5月31日)。自市政府下发通告之日起,各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按照本方案的标准、时限等要求逐台落实拆除时间表、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对列入拆除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开展查封工作并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燃煤锅炉使用单位于6月30日前自行拆除。
(三)强制拆除阶段(7月1日-8月31日)。对未自行拆除的燃煤锅炉,开展强制拆除工作,并对锅炉使用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区公安分局、区行政执法分局全程配合。
(四)清洁能源改造阶段(5月1日-8月31日)。根据工业企业燃煤锅炉的使用需要,按照企业的改造意愿,开展煤改清洁能源工作,具体由改造单位按照《沈阳市2016年度城建计划大气治理环保有关财政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操作。改造项目要于10月20日前完成全部环保验收程序。
(五)脱硫升级改造工作(9月30日前)。完成全区10台20吨以上燃煤锅炉脱硫升级改造工作。5月底前制定改造方案,6月底前开工建设,9月底前完成改造工程。
(六)检查验收阶段(9月1日-10月20日)。区燃煤锅炉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对全区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总结经验,做好收尾工作。
明晰各部门任务和分工
环保大东分局:负责沈阳金飞马制漆有限公司等76家工业企业102台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拆除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煤改清洁能源工作,对燃煤锅炉改造方案进行政策解答和技术指导;负责全区10台20吨以上燃煤锅炉脱硫升级改造工作。
区房产局:负责大东区房产局热力供暖有限公司等34家53台10吨及以下社会供暖燃煤锅炉拆除、并网改造工作;负责对有拆除并网改造意愿的工业企业提供指导意见,协调并网改造相关事宜;负责督促辖区内大热源对供热主管网加强维护和改造,确保供热质量。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台北A+A餐饮有限公司等42家49台三产类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拆除工作;负责对无工商营业执照的使用燃煤锅炉的企业予以取缔;负责对拒不拆除的企业不予通过年检;负责对没有特种设备安全许可证的燃煤锅炉予以查封,并责令拆除。
区经信局:负责辽宁东基工业集团、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家21台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拆除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139中学等4家4台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拆除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圣爱养老院等3家4台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拆除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城管局汽车队1台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拆除、并网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前进卫生院1台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拆除工作。
前进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单位1台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拆除工作。
公安大东分局:负责对擅自撕毁封条等妨碍公务的行为进行治安处理或行政拘留;负责对燃煤锅炉强制拆除工作中暴力抗法的行为进行打击。
区法制办:负责对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
区财政局:负责拆除锅炉的资金保障工作。
区建设局:负责按照沈阳市制定的煤改气项目《道路挖掘施工开辟绿色通道及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对拆除并网和煤改清洁能源工作中涉及的破路问题,建立快速审批通道。
行政执法大东分局:负责配合区环保分局对工业企业燃煤锅炉的查封工作;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逾期未拆除的燃煤锅炉强制拆除;负责对列入拆除范围的燃煤锅炉使用单位的违法建筑拆除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配合各相关部门对辖区内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拆除、并网工作。
大东供电分公司:负责清洁能源改造工作中的电力供应,满足煤改电项目需求;负责制定清洁能源改造工作中的电增容费用的优惠政策,建立快速审批通道;负责强制拆除阶段,落实燃煤锅炉的断电工作。
水务集团大东营业分公司:负责在强制拆除阶段,切断燃煤锅炉的上水。
四项措施确保任务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主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大东分局。
(二)强化指挥调度。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并实施“周报告、月通报、月例会”制度。环保部门每周向区政府报告各单位燃煤锅炉整治工作动态,区政府主管领导每月主持召开燃煤锅炉整治工作调度会,通报全区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推进情况,调度各项整治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困难问题。
(三)加强协调配合。针对燃煤锅炉整治工作中环保处罚的强制执行案件,区法院开辟绿色通道,第一时间进入立案环节,缩短办案时限。对在通告要求时限内不能积极整改的企业,公安、行政执法要配合环保部门查封燃煤锅炉。公安部门要对暴力抗法或者故意毁坏封条的企业负责人采取强制措施。
(四)建立畅通的监管渠道。在环保分局设立监管举报电话,设立举报邮箱。通过群众监督,提高整治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防止出现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举报电话:88731536;举报邮箱:syhjjcz500@163.com)。
制定拆除标准
总体上以不能恢复使用为标准。
1、1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要做到锅炉主体移位,烟囱拆除,所有链接管道和线路切断,并注销锅炉有关手续。
2、1吨以上燃煤锅炉因客观限制无法实施主体拆除的,要切断上下水和电路,拆除鼓引风机、电机等主要配套设备,烟囱拆除(砖混除外),并注销锅炉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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