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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2015年市区分散燃煤锅炉改造任务顺利完成,按照《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行动及2015年重点工作》(保政函〔2015〕32号)的要求,市政府继续对分散燃煤锅炉改造项目施行专项资金补助,并对资金补助方案内容做出进一步明确。
补助范围包括,莲池区、竞秀区和高新区公共建筑分散。燃煤锅炉、生产经营性分散燃煤锅炉、民用分散燃煤锅炉(含公共建筑和居民混用锅炉),在规定时间内,按标准要求改造为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锅炉、壁挂炉、改接集中供热或改用其他清洁能源供热的,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补助标准为,改造为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锅炉的,均以改造前(后)大吨位数作为依据,以10万元/蒸吨的标准进行补助。改造后接入市区集中供热管网的,将供热面积换算成锅炉吨位作为依据,按照10万元/吨的标准,先自大唐保定供热有限公司收取管网建设费中扣除。经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测算后,将此部分补助返还给大唐保定供热公司。改造为燃气壁挂炉的,将供热面积换算成锅炉吨位作为依据,按照10万元/吨的标准,先自新奥燃气公司收取管网建设费中扣除。经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测算后,将此部分补助返还给新奥燃气公司。改造后不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锅炉,集中使用其他清洁能源的,以供热面积作为基准,按照1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助。实施锅炉改造后并网,由原有多家产权单位合并为一家的,按照上述标准,补助资金发放给实施改造后供热的运营单位。另外,将原锅炉拆除不再使用的,按照拆除的原锅炉吨位数作为依据,以10万元/蒸吨的标准进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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