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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中确定到2018年年底前,全省1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机组和单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达到天然气燃气轮机组(锅炉)排放标准,逾期不达标的机组(锅炉)将实行停产治理。据了解,超低排放是指燃煤机组(锅炉)在现有烟气治理技术的基础上,进行集成创新,使污染物排放达到天然气机组(锅炉)排放标准的烟气深度治理技术。燃煤机组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后,主要大气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分别不高于5、35、50毫克/立方米,而现行的电厂的燃煤机组排放标准中,这三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上限分别为30、200和100毫克/立方米。
截至目前,全省已建成17台超低排放燃煤机组,在建超低排放燃煤机组达到36台。根据该《指导意见》,今年年底前,全省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的台数达到30%以上,而到2018年年底前,全省1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与此同时,在2015年年底前,除确有必要保留的以外,淘汰城市建成区、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以城乡接合部为重点,大力推行农村地区小型燃煤锅炉(炉具)环保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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