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小锅炉能耗高、污染重,且低空排放,是带来灰霾的罪魁祸首。为此,市政府将淘汰燃煤小锅炉列为2014年幸福长春建设的重要内容,计划年内淘汰840台,但从当年的成果来看,完成情况并不理想。为此,市农工党进行了专题调研。
淘汰燃煤小锅炉,主要是通过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改造。市农工党调研发现,热源建设不到位、气源保障不足、煤改电成本过高、部分企业缺少社会责任等诸多原因限制着我市燃煤小锅炉淘汰步伐。
市农工党调研组认为,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拆小并大”“拆炉并网”应是淘汰燃煤小锅炉的主要方式。对供热有特殊需求的,实施“煤改气”“煤改电”或以其他新能源替代。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市农工党提出如下建议:
加快热源建设。小锅炉淘汰应本着“热源建设先行”的原则,按照全市用热总体需求和目前供热实际,调整全市供热规划,加快热源建设。通过分区域建设集中供热锅炉房、对热电联产供热等量替代、对现有区域供热锅炉进行扩容改造等方式,尽快提升中心城区供热能力。2015年应完成四环路以内热源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燃煤小锅炉并网改造同步进行。
强化气源保障。积极与上级有关部门以及中石油、中石化等天然气供应企业沟通,提高我市冬季天然气供应总量。加快推进城区天然气替代煤制气工程、天然气管网建设工程、中石油双阳区调峰储气库建设工程、天然气公司和燃气公司液化天然气储罐建设工程,提高我市气源供应保障能力,为燃煤小锅炉实施“煤改气”提供气源保障。
严格落实责任。市政府与各区政府及有关供热、供气、供电企业签订责任状。坚持奖优罚劣,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明确有关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对有供热能力但拒不接纳并网的热源单位,不予批建新上热源项目,不准发展新建热负荷,同时扣发政府补贴资金。对于列入政府淘汰计划的燃煤小锅炉单位,不按规定要求执行或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的,应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办理追踪】
全方位打响燃煤小锅炉“歼灭战”
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后,《关于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步伐的建议》交由市公用局、市环保局办理。提案办理情况如何?今年淘汰燃煤小锅炉的进展如何?8月10日,市政协主席崔杰及主席会议成员、部分市政协委员对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督办视察。
视察组一行在市领导钱万成、王路的陪同下,视察了位于朝阳区的铭晟热力锅炉房、炎宏热力锅炉房、鑫田热力锅炉房等几处分散的燃煤采暖锅炉房,这几处锅炉房正面临撤并和改造扩建。“你们能撤掉几个小锅炉?”“它的噪音大不大?排烟是否达标?”“改造扩建都是企业投资吗?”视察组向有关负责人详细询问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在随后召开的座谈会上,视察组听取了市公用局、市环保局关于加快治理分散燃煤取暖锅炉房、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情况的汇报。市公用局、市环保局高度重视市农工党的提案,对提案中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难点热点问题,积极与委员讨论,并深入开展调研,认真抓好落实。在谋划治理分散燃煤采暖锅炉房过程中,统筹考虑热源分配、供热能源替换、供热新技术应用、热网改造等问题。
今年,我市共有10吨及以下分散燃煤采暖锅炉房1267座、锅炉1586台,总供热面积2494万平方米。目前,有43家供热企业签订了淘汰10吨及以下采暖燃煤小锅炉房的责任状。2015年,省政府下达给长春市的小锅炉淘汰任务是1000台,现已淘汰483台。
崔杰强调,淘汰燃煤小锅炉,直接影响到我市空气环境质量的改善。通过视察,感受到政府部门在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中付出了很多努力。在下一步的治理工作中,要坚定信心,着眼改善空气质量和城市环境、着眼百姓需求,下定决心,克难攻关,把规定的淘汰任务完成。
市委常委、副市长王路在座谈会上表示,淘汰燃煤小锅炉的提案抓住了民生改善、环境保护和城市发展的关键问题,市政府将深入研究,扎实推动办理落实。下一步,我市将打响淘汰燃煤小锅炉攻坚战,通过加强监管、提高执法力度、撤并治理与改造升级相结合、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及低排放燃煤技术等手段,推动燃煤小锅炉淘汰撤并任务的完成,为城市留住更多蓝天。
编者按 雾霾危机,引发全国热议。主流观点认为,煤炭直接燃烧是灰霾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市重污染天气主要集中在冬季,供暖期长达半年,在短期内,煤炭仍将是最主要的能源,难以发生根本性的改变。雾霾危机下,如何打赢这场“空气保卫战”?淘汰燃煤小锅炉,成为当前最直接、最现实的选择。
2014年,农工党长春市委员会对我市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在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提交了《关于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步伐的建议》。市政协经过认真筛选,将其作为主席会议督办的重点提案。为推动这一提案的协商督办落实,10日,市政协主席会议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了视察。
10日,市政协主席会议对《关于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步伐的建议》落实情况进行督办视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