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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佳木斯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佳政发〔2014〕3号),现将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1.第一时段禁燃区(2014年)。
范围:圃东街、西林路、中山街、长安路围成区域。
2.第二时段禁燃区(2015年)。
范围:英格吐河、友谊路、解放路、中山街、滨江路、和平街、光复路围成区域。
3.第三时段禁燃区(2016年)。
范围:英格吐河、红旗街、滨江路、杏林路、长安路、建国街、胜利路围成区域。
4.第四时段禁燃区(2017年)。
范围:西至近乡街(南北延长线),北至松花江,东至音达木河,南至红霞路、大学路(东西延长线)围成区域。
二、燃料使用要求
1.禁燃区内燃料使用要求。
(1)允许使用燃料: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电、污染物含量符合国家规定限制的柴油。
(2)禁止使用燃料:10蒸吨以下(含10蒸吨)锅炉不允许使用原煤、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生物质燃料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制的柴油、煤油、型煤等高污染燃料。窑炉禁止使用除用电以外的燃料。
(3)10蒸吨以上(不含10蒸吨)锅炉允许使用循环流化床锅炉、煤粉锅炉、水煤浆锅炉等炉型燃用原煤或洁净煤(含硫量低于0.5%、灰分小于27%、全水分15%以下、低位发热值不低于4700千卡/千克);允许10蒸吨以上(不含10蒸吨)机械炉排层燃锅炉燃用洁净煤;实施除尘设施改造,颗粒物达标排放。
2.禁燃区外燃料使用要求。
(1)饮食服务业、洗浴业等三产行业鼓励使用禁烧区内允许使用的燃料。允许使用蜂窝型煤(燃烧后排放物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可排放硫含量小于0.3%、灰熔点大于1250℃、空气干燥基低位发热量不低于4800千卡/千克),使用机械炉排层燃锅炉燃用原煤、生物质燃料、洁净煤;实施除尘设施改造,颗粒物达标排放。
(2)10蒸吨以上包括工业生产、供热锅炉、集中供热热源锅炉,鼓励使用禁燃区内允许使用的燃料,可以使用机械炉排层燃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煤粉锅炉、水煤浆锅炉等燃用原煤、洁净煤、生物质燃料;实施除尘设施改造,颗粒物达标排放。
(3)10蒸吨及以下锅炉允许使用蜂窝型煤,使用机械炉排层燃锅炉、水煤浆锅炉燃用原煤、生物质燃料、洁净煤;实施除尘设施改造,颗粒物达标排放。
(4)燃煤窑炉进行技术改造,建设燃烧器或水煤浆燃烧技术,保证达标排放。铸造企业的冲天炉改造成每小时5吨以上热风炉和安装湿式除尘器,实现达标排放。
3.工业园区内燃料使用要求。
(1)鼓励使用禁燃区内允许使用的燃料;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10蒸吨及以下锅炉允许使用生物质燃料;10蒸吨以上的锅炉允许使用原煤、洁净煤。
(2)排放颗粒物超标的锅炉实施除尘改造,颗粒物达标排放。
(3)燃煤窑炉进行技术改造,建设燃烧器或水煤浆燃烧技术,保证达标排放。铸造企业的冲天炉改造成每小时5吨以上热风炉和安装湿式除尘器,实现达标排放。
佳木斯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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