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台20蒸吨及以下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项目,资金补助标准为:
(一)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的方式进行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
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
补助资金=2×锅炉容量+3.5(万元)
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
补助资金=1.5×锅炉容量+6(万元)
(二)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的方式进行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达到30-80毫克/立方米之间的项目:
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
补助资金=1.2×锅炉容量+1.5(万元)
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
补助资金=锅炉容量+2.5(万元)
(三)通过整体更换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
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
补助资金=2.6×锅炉容量+7(万元)
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
补助资金=2.5×锅炉容量+8(万元)
单台锅炉20蒸吨以上的,采用低氮改造或末端脱硝,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按照改造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资金;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达到30-80毫克/立方米之间的,按照改造投资额的25%给予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