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吉政发〔2016〕23号)和《中共镇赉县委办公室、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省民生实事工作任务责任清单的通知》(镇办发〔2019〕10号)精神,根据省、市、县关于淘汰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的要求,县政府决定,开展对建成区(含经济开发区)内现有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进行淘汰工作。为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和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为目标,按照政府统筹,部门协调,采取集中并网,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生物质(禁止使用燃煤与生物质两用锅炉)清洁能源替代的措施,淘汰建成区(含经济开发区)内现有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含燃煤烘干塔),切实改善我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
二、治理范围和时间
建城区(含经济开发区)内现有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2019年9月30日前全部淘汰。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9年5月15日—2019年6月15日)。搞好调查摸底,根据建城区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实施计划。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9年6月16日—8月15日)。根据经批准的燃煤锅炉淘汰计划,组织实施锅炉改造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9年8月16日—9月15日)。完成建成区燃煤锅炉淘汰任务,淘汰锅炉单位向县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县环保局要及时对已淘汰锅炉进行现场验收。
四、部门职责分工
(一)县淘汰燃煤锅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燃煤锅炉淘汰指导工作;
(二)县环保局负责全县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生物质(禁止使用燃煤与生物质两用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淘汰燃煤锅炉的具体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
(三)县住建局负责做好采暖燃煤锅炉集中并网、集中供热热源配置等工作;组织推进城市供热供气基础设施建设,满足燃煤锅炉改造及并网需求;
(四)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拆除燃煤锅炉使用业户的违章建筑;
(五)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环保部门移交的涉及环境违法案件及燃煤锅炉淘汰改造过程中出现的其它违法案件;
(六)县信访局负责做好群众来访接待工作;
(七)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上级发证机关吊销应予淘汰、关闭的承压锅炉使用登记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各有关部门(单位)为成员的淘汰燃煤锅炉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组织实施淘汰燃煤锅炉工作,形成统一指挥、分工负责、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部门协作。淘汰燃煤锅炉工作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量大,各责任部门(单位)要在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确定的责任分工和部门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推动淘汰燃煤锅炉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按标准和时限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三)加大执法力度。对各单位和业户不按规定执行或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淘汰任务,县政府将强制淘汰。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违法企业依法予以关停,并将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