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鼓励项目单位开展低氮改造工作,切实控制全市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水平,依据《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600号)、《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工作的通知》(津环保财〔2017〕248号)、《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定额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环保气〔2017〕171号),市环保局组织制定了《天津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定额补助验收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第一条为加快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鼓励项目单位开展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切实控制全市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水平,针对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采取定额补助方式给予财政专项资金补助。依据《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定额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环保气〔2017〕171号),制定本验收要求。
第二条项目单位是实施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的责任主体,应自主选择低氮技术设备和资金监管银行,承担改造项目的安全、环保、节能和资金规范使用等责任,并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财经制度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保存项目建设的文字和影像资料,配合政府部门和第三方机构的相关核查等工作。
第三条各区政府是组织、管理和监督辖区内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及资金补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制定实施方案,负责做好宣传动员、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申报材料、建立项目台账、编制资金预算、拨付及监管项目单位补助资金、跟踪改造过程、监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组织项目验收、建立资金及项目管理的“一户一档”等工作。并将通过初审的项目报市环保局进行评审。
第四条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申报材料评审,并将确定支持的项目、补助金额及资金来源函告市财政局。确认资金监管银行清单,与项目单位签订定额补助项目合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和验收情况进行评审,委托资金监管银行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同形式要件进行审核,委托第三方财务审计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审核。
第五条市环保局对于违约、违规项目,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视情况对限期整改不能完成的下达项目撤项文件,并函告市财政局收回补助资金。
第六条第三方核查机构负责对项目申报和工程验收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第七条资金监管银行负责协助项目单位开设账户,审核划转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八条区政府主管部门对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库,组织本区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定额补助申报,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现场查验、拍照、建档记录,确认项目完成计划并做出2018年11月底前完成验收承诺。审核通过的项目汇总后,及时上报市环保局。
第九条项目单位可先行使用60%补助资金,待项目建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市环保局确认,方可使用剩余40%补助资金。项目专户补助资金由资金监管银行审核合同、发票等相关材料后,原则上直接支付项目第三方,如项目单位依据合同付款计划已支付完相应工程款项,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将相应的补助资金划拨至项目单位指定同名账户。项目单位应建立专账,单独核算,在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财务结算,并做好财务审计等工作。
第十条项目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招投标等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合同实施项目,应记录并保存项目实施过程中主要形象进度阶段的照片资料,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档案应包括:项目申报书、招投标文件、资金拨付文件、合同、发票、凭证、总结等材料,并配合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项目完成后,区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验收要求如下:
(一)采用《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定额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环保气〔2017〕171号)第五条中“方式一”和“方式三”补助标准的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值应小于等于30mg/m3,一氧化碳排放浓度应稳定达到95mg/m3以下。
(二)采用《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定额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环保气〔2017〕171号)第五条中“方式二”和“方式四”补助标准的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值应达到30-80mg/m3,一氧化碳排放浓度应稳定达到95mg/m3以下。
(三)进行上述指标监测时,须将锅炉负荷调至75%及以上(可由热水锅炉耗气量100m3/h/MW、蒸汽锅炉耗气量80m3/h/(t/h)验证)。
区政府主管部门将通过验收的项目材料报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项目工程验收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第十二条市环保局委托的第三方核查机构、资金监管银行和第三方财务审计机构应对项目申报和验收情况进行严格评估、审核,并保障资金安全。如出现弄虚作假、审核把关不严、监督管理不力等情况,将取消审核、资金监管、财务审计资格。
第十三条补助资金支持与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直接相关的投资,具体包括:
(一)低氮设施及附属配件(燃烧器、阀组、电子比调设备、锅炉本体、烟道、烟气再循环设备、冷凝器等)。
(二)原有锅炉及相连接设备拆除工程(燃烧器、锅炉本体、送风机、烟囱、锅炉基础、锅炉连接管件等)。
(三)新设备安装工程(低氮燃烧器、锅炉本体、阀组、电子比调设备、烟气再循环设备、冷凝器、配电自动化系统、消防报警系统、与原锅炉房内系统连接、烟囱安装、锅炉基础工程等)。
(四)锅炉房内部因低氮改造造成的地面、内墙、顶棚拆除恢复工程等。
(五)设计、招投标、监理等二类费用。
(六)补助资金不支持锅炉房增容,以及电力、燃气扩容部分。
第十四条市环保局组织并委托第三方机构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各区申报及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审核,审核方式采取申报及验收材料复核、现场抽查及锅炉烟气监测等。对20蒸吨及以下的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开展随机现场抽查和监测,其中采用方式一和方式三的,抽查项目比例原则上不少于50%,采用方式二和方式四的,抽查项目比例原则上不少于20%;对20蒸吨以上的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要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及烟气监测。
第十五条申请天津市2017年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定额补助的项目应于2018年8月底前建成,并于2018年11月底前完成验收。
第十六条本验收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项目申报、审核等以此文件为准,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