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城区及周边禁燃高污染燃料涉及10镇区
中山中心城区及周边南朗、沙溪、大涌、港口四镇,将禁止燃烧一切高污染燃料。日前,市政府发布《关于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将火炬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五桂山、南朗镇、沙溪镇、大涌镇、港口镇等10大镇区划定为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同时要求已建成的10蒸吨/小时以下(不含10蒸吨/小时)高污染燃料锅炉,须于2013年10月底前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10镇区被划定为禁燃区
根据通告,市政府决定划定火炬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五桂山、南朗镇、沙溪镇、大涌镇、港口镇等10镇区为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同时,市政府将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据悉,通告所称的高污染燃料主要包括三大块,一是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二是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立方米、灰分含量大于20mg/立方米的人工煤气。此外还有国家认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500多台锅炉需拆除改造
通告规定,自本月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而之前已建成的10蒸吨/小时以下(不含10蒸吨/小时)高污染燃料锅炉,须于2013年10月底前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其余已建成的锅炉须按相关要求实施烟气治理或清洁能源改造。实施烟气治理或清洁能源改造的锅炉排放须符合《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的要求。
禁燃区内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整改监督工作。单位或个人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将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或责令治理。
此外,市政府将对限期内完成高污染燃料锅炉拆除、高污染燃料锅炉清洁能源改造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给予资金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及申领流程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和公布。
据市环保局统计,目前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达565台,主要为工业企业锅炉,还有一些工业炉窑、茶水炉、灶等。市环保局认为,拆除或改造这些高污染燃料锅炉对中心城区的空气质量将有很大的改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