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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三亚嘉倪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洪军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三)质监罚字〔2019〕1号 |
案由:三亚嘉倪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及撕毁封条擅自动用被查封的锅炉案 |
违法的主要事实:
2019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锅炉(型号为DZG2-1.25-M,出厂编号为B15005)涉嫌未经外部定期检验,且锅炉烟管严重损坏变形,存在严重事故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依法查封了这台锅炉,并责令该公司整改。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检查整改情况,发现该锅炉的封条被撕毁,炉膛内仍有燃料在燃烧。经查,该公司擅自撕毁封条并动用了被查封的锅炉进行生产,该锅炉未经外部定期检验。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和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和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使用不合法的特种设备; 2、处罚款人民币拾伍万元(¥150000.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缴纳罚款 15日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海南省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9年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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