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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燃煤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申报工作,加快推进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根据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相关要求,现将我区燃煤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申报工作规范如下。
一、申报资金标准
燃煤锅炉改用燃气、热力、电等清洁能源,每蒸吨补助13万元。
二、申报单位
1.市、区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2.央属、市属、区属企业;
3.辖区军队系统单位;
4.上述单位应不属于拆迁范围。
三、申报项目范围与条件
1.实行燃煤锅炉改用燃气、热力、电等清洁能源,实际改造费用应大于申请资金;
2.改造单位是在北京注册的法人单位,且燃煤锅炉建于2013年以前,原则上应在当年改造计划和燃煤锅炉管理统计台账范围内;
3.项目单位原燃煤锅炉应于当年拆除并已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或并入燃气集中供热管网,同时应在当年采暖季开始前完成改造工作。
四、资金支出方向
1.行政事业单位计入暂存或往来科目;
2.企业如无改造费用结算计入营业外收入;
3.企业如有改造费用结算计入暂存或往来科目。
五、申报单位所需提交的材料
(一)承压燃煤锅炉。
1.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1);
2.承诺函(见附件2);
3.改造工程进度计划表(见附件3);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锅炉登记卡;
8.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9.特种设备使用注销证;
10.连续三年检测报告;
11.资金花费清单(见附件4);
12.原燃煤锅炉拆除合同及发票;
13.新供暖设备相关合同及发票;
14.原燃煤锅炉、锅炉房照片,新供暖设备照片(见附件5);
15.缴纳排污费发票。
(二)常压燃煤锅炉。
1.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1);
2.承诺函(见附件2);
3.改造工程进度计划表(见附件3);
4.乡镇政府证明(属地出具、需原件);
5.原燃煤锅炉购销合同;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9.资金花费清单(见附件4);
10.原燃煤锅炉拆除合同及发票;
11.新供暖设备相关合同及发票;
12.原燃煤锅炉、锅炉房照片,新供暖设备照片(见附件5);
13.缴纳排污费发票。
六、其他要求
1.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依清单顺序整理。
2.各乡镇政府和街道要对企业上报的材料严格审核,严禁出现重复申请补助资金的违法行为。
3.遇到任何问题,及时与区环保局综合科联系,协调解决。
全国服务热线
0394-6792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