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滁州市质监局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夯实燃煤锅炉整治工作。
一是严格执行《滁州市质监局燃煤小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市中心城区和县城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城镇建成区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不再对市中心城区和县城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小锅炉开展到期检验工作。2017年起,不再对市中心城区和县城20蒸吨及以下和其他城镇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开展到期检验工作。
二是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和《滁州市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工作计划》等文件要求, 禁燃区内不再新建、改装生物质成型燃料等高污染燃料锅炉。
三是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燃煤锅炉调查摸底工作,彻底查清燃煤锅炉的所在位置、大小、数量等情况,不断完善燃煤锅炉整治管理台账。加强燃煤锅炉报废、改造、拆除的监管,根据《锅炉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及时办理注销使用登记、变更登记信息,更新数据库。
四是严格加强对燃煤和高污染燃料锅炉的安全监察工作,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抄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琅琊区、南谯区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经开分局严格按照市经信委《关于开展滁州市工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的通知》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燃煤锅炉整治工作,对燃煤锅炉逐台严格进行执法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依法严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