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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记者从沈阳市环保局了解到,沈阳市人民政府日前正式发布《关于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的通告》。其中提到,在沈阳市行政区内,对单台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即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并于6月30日前,自行拆除完成并网。不具备并网条件的,应当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建城区外不具备并网或者清洁能源改造条件的燃煤锅炉除外。
今年7月1日起,沈阳市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将执行新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现有锅炉配套污染净化设施将无法满足新的排放标准要求。因此相关锅炉使用者需停用燃煤小锅炉,通过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和拆除并网予以淘汰。
各相关锅炉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自己实施燃煤锅炉改造或委托第三方。如违反《通告》规定,擅自使用燃煤锅炉,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对逾期未拆除完成并网或者清洁能源改造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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