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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和平区拟拆除改造79台20吨及以下非社会化供暖燃煤锅炉

返回列表 来源:银晨锅炉 发布日期:2016-05-06 09:15
 

5月4日,记者从沈阳市环保局了解到,和平区日前公布了《2016年拆除改造20吨及以下非社会化供暖燃煤锅炉的实施方案》,计划拆除79台20吨及以下非社会化供暖燃煤锅炉,并确定了工作目标和拆除标准。

工作目标及拆除标准

●工作目标

2016年10月15日前,对辖区内79台20吨及以下非社会化供暖燃煤锅炉实施拆除改造工作。

●拆除标准

原则上以不能恢复使用为标准,做到锅炉主体移位,烟囱拆除,所有连接管道和线路切断,并注销锅炉有关手续。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主体拆除的,要切除上下水和电路,拆除鼓风机、电机等主要配套设备,做到断电、断水。

实施步骤及具体安排

6月15日前  非社会化供暖燃煤锅炉单位制定拆除计划并自行完成拆除。在此期间完成拆除任务的单位将享受区政府相关的优惠奖励政策。

6月16日起  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拆除任务的,将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查封或实施拆除,并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7月15日—10月15日  拆除验收和改造阶段

燃煤单位必须提供拆除前、中、后各个阶段的照片和影像资料,由环保部门牵头组成由财政局、审计局、设计院和企业单位五方核查组,对拆除结果进行核查确认。

对已拆除,不具备联网条件的非社会化供暖燃煤锅炉,逐家落实、推进清洁能源改造工程,确保在10月15日前竣工并在采暖期前试运行。

10月16—11月30日 清洁能源改造验收阶段

清洁能源改造完成后,燃煤锅炉单位需提供验收档案材料(原锅炉档案、拆除前后照片、替代改造的有关工程项目资料、资金票据等),并在完成决算审定后,由市环保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工程进行验收。

对于验收合格的单位,将按照市政府下达“以奖代补”的标准进行资金补助。

保障措施及相关要求

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由环保分局牵头,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并由一名主管领导和两名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工作组要对各单位落实情况,进行依法依规检查指导,并保证拆除工作落实到位。凡是不能尽职尽责完成拆除各项工作任务的部门及责任人,严格责任追究,在年度绩效考评工作中实施“一票否决”。

在拆除过程中,各成员单位对燃煤单位拆除工作中遇到的政策问题要做好指导和解答,充分运用市、区两级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奖励先进,惩治落后;坚决杜绝相关工作人员违法强拆事件发生,依法依规文明拆除。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按时间节点拆除改造燃煤锅炉,确保全区10月15日前全面完成拆除改造任务。

落实主体责任,自觉做好拆改工作。燃煤锅炉单位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务必提高认识,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切实依法负起治理污染的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各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务必将拆除改造工作落实到位。对于未按时完成拆改任务的单位,将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采取新建项目限批和违法行为予以媒体曝光等措施,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拆除燃煤小锅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拒不履行拆除锅炉行政决定的,对违法锅炉执行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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