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经黑龙江省人大批准予以公布,并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对燃煤污染防治工作主体责任、燃煤消费总量控制、燃煤质量监管、燃煤设施、燃煤使用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切实解决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燃煤污染防治是系统工程
燃煤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治理。《条例》首先规定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对燃煤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并负责《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县(市)人民政府在各自辖区范围内负相应责任。同时,《条例》也规定了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市场监管、供热、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各自承担的责任,并规定燃煤生产、加工、储运、购销、使用单位和个人也要履行相关义务,共同保护大气环境质量,充分体现了燃煤污染防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同治理”的原则。
《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燃煤污染大气环境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环保、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燃煤污染防治举报制度。
燃煤消费实行总量控制
燃煤消费总量控制是减少燃煤污染最重要、最根本的措施,国家和黑龙江省均对降低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条例》设专章规定,哈尔滨市政府应当制定燃煤消费总量控制规划,确定目标。对不能实现燃煤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区、县(市)政府,将暂停审批这一地区新增燃煤消费总量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燃煤项目建设,加大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供应和推广力度,推广使用新能源技术,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
据了解,在2017年底之前,哈尔滨市禁燃区内工业企业143台10蒸吨及以下燃煤生产锅炉将改用清洁能源;完成哈药集团、物业供热集团、哈投集团等企业优质煤的统一配送;减少低质燃煤使用总量1800万吨,增加替代优质煤1320万吨,燃煤消费比重降至65%以下。
实行更严格的锅炉吨位限制
燃煤锅炉吨位越大,燃烧效率越高,单位能耗越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费用越低。《条例》规定,在哈尔滨市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业园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容量低于每小时
35蒸吨、29兆瓦的燃煤锅炉,燃煤锅炉吨位的要求,比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规定的“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的吨位限制更加严格。
燃煤质量管控是燃煤污染防治的重要手段,《条例》规定,市场监管、环保行政部门要将燃煤质量纳入年度抽检计划,对销售、购买和使用的燃煤质量进行抽检,并设定了法律责任,同时加强了对居民用煤市场的监督管理,从用煤源头上加强煤质管控。
定期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条例》规定,销售、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燃煤的,没收燃煤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低于规定标准在用的燃煤锅炉未在规定期限内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改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燃煤锅炉,并处以两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电力、钢铁、水泥企业和集中供热等燃煤使用单位,必须定期如实公布燃煤数量、质量情况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方式、总量、超标排放等情况,以及燃煤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