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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5日,记者从鞍山市环保局了解到,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防治燃煤锅炉污染,鞍山制定并下发了《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城市建成区10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的通告》,积极推进大气污染燃煤锅炉整治。
通告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和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财政、公安、质监、电业等部门分别做好供暖、工业和服务业燃煤锅炉的拆除、并网或改用清洁能源工作。对于列入名单未按照公告要求时限自行拆除的,相关部门按规定实施强制拆除;对于未列入名单的位于城市建成区内的10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也应按照通告要求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发现后将实施强制拆除。公众可拨打监督举报电话监督城市建成区10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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