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用煤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工作的通知》,明确严格用煤项目准入政策,严禁新建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严禁违规批建用煤项目。
石家庄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用煤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工作的通知》要求,停止审批新上用煤项目。对于确需新建、改建、扩建的用煤项目,各县(市)、区应当在已完成上年度和确保完成本年度省、市下达的减煤任务的前提下,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
新建用煤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是指新建用煤项目年设计用煤量,以在用的拟拆除或上年已拆除的用煤设备的用煤量进行替代。所有新建用煤项目必须落实煤炭替代量,煤炭替代指标为石家庄市1500万吨减煤任务之外的、本年度当地耗煤统计数量以内的用煤量。
新建用煤项目建成后三个月内,县(市)、区负责落实淘汰拆除替代的工业产能和分散燃煤锅炉。对未按期完成淘汰和拆除任务的或不履行拆除承诺的,将予以全市通报,新建用煤项目停止继续生产运行,并按相关法规追究责任。
此外,石家庄市将进一步加强用煤项目审批管理,对未落实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的新建用煤项目不得核准建设。严禁新建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严禁违规批建用煤项目。对违规建设的用煤项目,县(市)、区政府应责令其停止建设或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