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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十堰市下发中心城区淘汰高污染燃料锅炉财政补贴方案,对按期改用清洁能源项目的给予补贴。
据了解,此前十堰市专门出台了中心城区淘汰燃煤锅炉实施方案,禁燃区范围为市规划区内中心城市集中连片建设地区及其周边控制范围,区域面积共计388平方公里。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方案明确,禁燃区已建成各类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对2016年6月30日前淘汰和在用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的锅炉,经市环保局审查验收后,按燃煤锅炉小时蒸发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每蒸吨3万元。2016年7月1日以后,淘汰和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的,不再享受奖励和补贴政策;2017年1月1日后,未完成淘汰燃煤锅炉改造任务的,将拆除燃煤锅炉,并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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