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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市府办获悉,为减少燃煤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我市日前下发了《关于大力推进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的通知》,要求到2017年底,全市县级以上城市禁燃区(除集中供热外)全部淘汰改造燃煤(重油)锅(窑)炉,非禁燃区基本淘汰改造10蒸吨/小时以下分散锅(窑)炉。
据了解,为鼓励扶持企业提前淘汰改造燃煤(重油)锅(窑)炉,我市对其实施补贴政策。对使用煤炭、重油的锅(窑)炉,在满足原有设施功能的前提下,拆除后不采用清洁能源替代的,每台补助5000元;拆除后采用天然气、生物柴油和电等清洁能源替代的,按替代前锅炉容量予以补贴,市区补贴标准为:2015年5万元/蒸吨、2016年4万元/蒸吨、2017年3万元/蒸吨(含中央、省补资金),其他县(市)补贴政策可参照执行。
同时,实施能源优惠供应。2015至2017年期间,市区燃煤(重油)锅(窑)炉实施煤改气、油改气的,其气价由所在地天然气供应企业实行优惠供应。待省网通气后,价格原则上控制在省级门站价+0.6元/立方米以内。对直接关停燃煤(重油)锅(窑)炉实行集中供热的企业,由县(市)政府核定优惠热价。
“为强化监管,我们对污染企业的执罚力度也将同步加大。”市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表示。
据了解, 2015至2017年期间,我市推行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执收标准,对未按相关规定淘汰的燃煤(重油)锅(窑)炉,锅(窑)炉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制,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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