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要求
1)、天然气:Qnet,v,ar:33500 ~ 37700kJ/Nm3
2)、轻柴油,一般为热值不低于42916 kJ /k、牌号为0#的成品柴油,不得使用其他添加剂,也不可以使用生物油、提炼油、回收油等。
压力要求(具体按所配燃烧器确定)
4、燃烧机选配;
1)、对燃烧设备的选择,必须考虑锅炉产品设计的背压、对功率的选择时,必须要在大于设计背压下的燃烧机输出功率。
2)、在满足背压的前提下,所选配的型号输出功率一般为输出功率的1.2倍,免得机型过大。
3)、燃气燃烧机还必须考虑气源的压力与流量,气源的压力一般在3.15Pa~31.5Pa左右,入燃烧设备前的压力可调整到10.5 Pa左右,流量要大于大使用流量的1.2倍以上,流量的选择还必须同时考虑气源压力的问题,压力越低,则流量(管道口径)必须加大,否则无法满足产品燃烧的要求。
4吨燃油燃气热水锅炉
10t/h
特别注意事项:
1).操作锅炉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操作证。
2).锅炉安装必须经专业的安装公司并取得使用许可证。
3).锅炉在准备使用前,必须先单机试运行及详细了解锅炉的特性及操作使用说明书(含配套设备的说明书)。
4).安装、使用、维修、保养等必须按相应的规定进行。
5).在未对设备的使用全部了解清楚的情况下,应向我公司先咨询了解清楚。
6).锅炉设备在运行时必须有专人值守;
4吨燃油燃气热水锅炉
锅炉房设计规范50041-2008
4锅炉房的布置
4.1位置的选择
4.1.1 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分析后确定:
1 应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并应使引出热力管道和室外管网的布置在技术、经济上合理;
2 应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的排送,并宜使人流和燃料、灰渣运输的物流分开;
3 扩建端宜留有扩建余地;
4 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5 应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6 应有利于减少烟尘、有害气体、噪声和灰渣对居民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全年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总体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该季节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要求;
7 燃煤锅炉房和煤气发生站宜布置在同一区域内;
8 应有利于凝结水的回收;
9 区域锅炉房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供热规划的要求;
10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企业锅炉房的位置,除应满足本条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4.1.2锅炉房宜为的建筑物。
4.1.3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4.1.4住宅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锅炉房。
4.1.5采用煤粉锅炉的锅炉房,不应设置在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主要环境保护区内。
4.1.6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的锅炉房,不宜设置在居民区。
4.2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的布置
4.2.1 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间组合,应紧凑合理、功能分区明确、建筑简洁协调、满足工艺流程顺畅、安全运行、方便运输、有利安装和检修的要求。
4.2.2 新建区域锅炉房的厂前区规划,应与所在区域规划相协调。锅炉房的主体建筑和附属建筑,宜采用整体布置。锅炉房区域内的建筑物主立面,宜面向主要道路,且整体布局应合理、美观。
4.2.3 工业锅炉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应与所在企业的建筑风格相协调;民用锅炉房、区域锅炉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应与所在城市(区域)的建筑风格相协调。
4.2.4 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与场地的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使挖方和填方量小,排水顺畅,且应防止水流人地下室和管沟。
4.2.5 锅炉间、煤场、灰渣场、贮油罐、燃气调压站之间以及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50028及有关标准规定,并满足安装、运行和检修的要求。
4.2.6 运煤系统的布置应利用地形,使提升高度小、运输距离短。煤场、灰渣场宜位于主要建筑物的全年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7 锅炉房建筑物室内底层标高和构筑物基础顶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坪或周围地坪0.15m及以上。锅炉间和同层的辅助间地面标高应一致。
4.3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4.3.1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1~20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为O.7~14Mw的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间宜贴邻锅炉间固定端一侧布置。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35~75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为29~70Mw的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间根据具体情况,可贴邻锅炉间布置,或单独布置。
锅炉的安装应遵循TS 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蒸汽锅炉的要求及NB/T47034-2013《工业锅炉技术条件》、TS 0002-2010《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50273-2009《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锅炉图纸及《安装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
锅炉主机运到安装地点后,应先校核锅炉中心线是否与地基上划出的中心线和轮廓线相符合,然后检查底座和地基的接触是否良好,如有空隙应加垫铁。
如果你要买的锅炉在10吨以下,不用考虑级别,如果你要买的锅炉是100吨以上,只能找A级厂家,但是,目前来说,很多A级厂家实际生产能力及经验并不行,所以,不用过于纠结厂家生产资质的级别。A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技术力量要求
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金相、理化试验室。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试验室。
3.具有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并有足够的将图纸转化为实际制造工艺的能力。
4.配备有足够的标准化、计量和专职检验人员。
5.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具有RT和UT高级持证人员,RT、UT、MT、PT等方法均具有中级持证人员。无损检测分包时,上述项目中可不包含 RT、UT中级持证人员。
6.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50人·项。
(二)制造设备和工装要求
1.半自动或自动切割机切割厚度应能满足A级锅炉产品制造的需要。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焊机、气体保护焊机,手弧焊机等。
3.必须具有以下三类重大设备中的两类,若只有其中一类设备的企业只可申请A级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
(1)锅筒制造设备。
①水压机或油压机(能力应不低于1000t);
②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不小于46mm厚);
③锅筒热处理设备。
(2)膜式水冷壁制造设备(包括焊接、平整、成排弯曲设备)。
(3)蛇形管制造设备和过热器、再热器集箱热处理设备。
(三)检测和试验设备
1.具有能满足A级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金相检验设备。
2.具有长、热、力、电检测标准计量设备或固定的量值溯源。
3.具有机械性能试验设备、冲击试样的加工设备和检测仪器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4.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具有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包括测厚、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等设备)。
B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技术力量要求
1.应具有足够的能将图纸转化为实际制造工艺的能力。
2.应配备有足够的专职检验技术人员。
3.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RT中级人员应不少于2人·项,UT中级人员应不少于2人·项。若无损检测分包时,RT、UT中级人员应至少各有1人·项。
4.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30人·项。
(二)制造和检测设备
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冲压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为20mm~30mm厚)。
3.主车间的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小于20t。
4.具有足够的与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机,气体保护焊,手弧焊机等。
5.具有机械性能试验设备、冲击试样的加工设备和检测仪器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6.具有符合要求的弯管放样和检测平台。
7.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具有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其中周向曝光机不少于1台)和1台超声波无损检测设备。
a) 基本安全知识:
1. 锅炉房管理及操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及其他安全知识。承压锅炉的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取得司炉工操作证才允许上岗。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2. 常压锅炉严禁堵通大气孔或切断通大气功能的管道,锅炉不得带压运行;
3. 严禁在锅炉水位低于规定值,或锅炉出现明显异常,或锅炉出现故障而未排除,或出现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其它情况时开机运行;
4. 严禁锅炉处于手动控制时无人监管;
5. 严禁在有结冰可能时,锅炉贮水;
6. 锅炉发生超温、超高或超低水位采取措施而无法解决时应立即停炉;锅炉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应始终保持良好状态,一旦出现故障必须立即排除,严禁在其失灵或不正常时继续运行;
7. 锅炉一般情况下每班应排污一次,排污应在较高水位时进行,排污量一般控制在蒸发量的3~5%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