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前的准备工作
1、确定安装单位。安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锅炉安装资格!!
2、办理告知手续。安装前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手续!!
3、安装质量分段验收和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总体验收收时还应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代表参加!!
4、安装验收合格后,由锅炉使用单位持有关资料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锅炉登记手续,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5、本锅炉必须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试合格的司炉人员操作运行!!
60万大卡冷凝热水锅炉
a) 基本安全知识:
1. 锅炉房管理及操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及其他安全知识。承压锅炉的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取得司炉工操作证才允许上岗。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2. 常压锅炉严禁堵通大气孔或切断通大气功能的管道,锅炉不得带压运行;
3. 严禁在锅炉水位低于规定值,或锅炉出现明显异常,或锅炉出现故障而未排除,或出现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其它情况时开机运行;
4. 严禁锅炉处于手动控制时无人监管;
5. 严禁在有结冰可能时,锅炉贮水;
6. 锅炉发生超温、超高或超低水位采取措施而无法解决时应立即停炉;锅炉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应始终保持良好状态,一旦出现故障必须立即排除,严禁在其失灵或不正常时继续运行;
7. 锅炉一般情况下每班应排污一次,排污应在较高水位时进行,排污量一般控制在蒸发量的3~5%左右。
燃烧器的安装
本系列蒸汽锅炉出厂时,小容量锅炉一般燃烧器已经安装到了锅炉主机上,中大容量的锅炉,燃烧器与锅炉主机分开发运。安装时,先将燃烧器从包装箱中取出,视燃烧头与火嘴砖之间的间隙大小,在燃烧器头部火焰筒上密实缠绕数层石棉绳,对准前烟箱面板上所留出的孔洞水平塞紧装入,后用螺栓将燃烧器法兰与前烟箱燃烧器连接法兰连接牢固。在装配时,燃烧器法兰与前烟箱燃烧器连接法兰之间必须加石棉密封衬垫。
其它安装相关要求参照厂家的《燃烧器说明书》。
敬告:燃烧器须保持水平,燃烧头与火嘴砖之间的剩余间隙,须用硅酸铝耐火纤维毡填实。操作时,打开锅炉后烟箱检查孔盖,从后部进入炉胆内进行施工,施工完毕,人员退出,后挡火墙、检查孔盖原样恢复,密封上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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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设计规范50041-2008
4锅炉房的布置
4.1位置的选择
4.1.1 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分析后确定:
1 应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并应使引出热力管道和室外管网的布置在技术、经济上合理;
2 应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的排送,并宜使人流和燃料、灰渣运输的物流分开;
3 扩建端宜留有扩建余地;
4 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5 应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6 应有利于减少烟尘、有害气体、噪声和灰渣对居民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全年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总体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该季节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要求;
7 燃煤锅炉房和煤气发生站宜布置在同一区域内;
8 应有利于凝结水的回收;
9 区域锅炉房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供热规划的要求;
10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企业锅炉房的位置,除应满足本条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4.1.2锅炉房宜为的建筑物。
4.1.3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4.1.4住宅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锅炉房。
4.1.5采用煤粉锅炉的锅炉房,不应设置在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主要环境保护区内。
4.1.6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的锅炉房,不宜设置在居民区。
4.2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的布置
4.2.1 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间组合,应紧凑合理、功能分区明确、建筑简洁协调、满足工艺流程顺畅、安全运行、方便运输、有利安装和检修的要求。
4.2.2 新建区域锅炉房的厂前区规划,应与所在区域规划相协调。锅炉房的主体建筑和附属建筑,宜采用整体布置。锅炉房区域内的建筑物主立面,宜面向主要道路,且整体布局应合理、美观。
4.2.3 工业锅炉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应与所在企业的建筑风格相协调;民用锅炉房、区域锅炉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应与所在城市(区域)的建筑风格相协调。
4.2.4 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与场地的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使挖方和填方量小,排水顺畅,且应防止水流人地下室和管沟。
4.2.5 锅炉间、煤场、灰渣场、贮油罐、燃气调压站之间以及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50028及有关标准规定,并满足安装、运行和检修的要求。
4.2.6 运煤系统的布置应利用地形,使提升高度小、运输距离短。煤场、灰渣场宜位于主要建筑物的全年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7 锅炉房建筑物室内底层标高和构筑物基础顶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坪或周围地坪0.15m及以上。锅炉间和同层的辅助间地面标高应一致。
4.3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4.3.1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1~20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为O.7~14Mw的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间宜贴邻锅炉间固定端一侧布置。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35~75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为29~70Mw的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间根据具体情况,可贴邻锅炉间布置,或单独布置。
锅炉操作人员应当根据终端用户蒸汽量、热负荷的变化及时调度、调节锅炉的运行数量和锅炉出力,有条件的锅炉可安装锅炉负荷自动调节装置。多台锅炉的系统宜配置集中控制装置,保证锅炉运行平衡,处于经济运行状态。锅炉介质参数的选取应当满足使用要求,不应当使锅炉的额定出口压力和温度与使用的压力、温度相差过大。
9、锅炉的正常排污率符合以下要求:
⑴、以软化水为补给水或者单纯采用锅内加处理的工业锅炉不高于10%;
⑵、以除盐水为补给水的工业锅炉不高于2%。
10、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技术档案。有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当将锅炉产品能效技术档案与产品质量档案和设备使用档案集中管理(相同部分档案资料可保存一份)。锅炉能效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⑴、锅炉产品随机出厂资料(含产品能效测试报告);
⑵、锅炉辅机、附属设备等质量证明资料;
⑶、锅炉安装调试报告、节能改造资料;
⑷、锅炉安装、改造与维修能效评价或者能效测试报告;
⑸、在用锅炉能效定期测试报告和年度运行能效评价报告;
⑹、锅炉及其系统日常节能检查记录;
⑺、计量、检测仪表校验证书;
⑻、锅炉水质处理检验报告;
⑼、燃料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