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密性试验
锅炉烘炉、煮炉合格后,应按下列步骤进行严密性试验:
1、升压至0.3~0.4MPa时,对锅炉范围内的法兰、人孔、手孔及其他连接螺栓进行一次热状态下的紧固。
2、继续升压至工作压力,应检查各人孔、手孔、阀门、法兰和垫料等处的严密性,应无渗漏,同时观察锅筒、管路和支架等的热膨胀情况,应无变形,管路、支架等热膨胀伸缩自由。
a) 基本安全知识:
1. 锅炉房管理及操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及其他安全知识。承压锅炉的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取得司炉工操作证才允许上岗。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2. 常压锅炉严禁堵通大气孔或切断通大气功能的管道,锅炉不得带压运行;
3. 严禁在锅炉水位低于规定值,或锅炉出现明显异常,或锅炉出现故障而未排除,或出现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其它情况时开机运行;
4. 严禁锅炉处于手动控制时无人监管;
5. 严禁在有结冰可能时,锅炉贮水;
6. 锅炉发生超温、超高或超低水位采取措施而无法解决时应立即停炉;锅炉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应始终保持良好状态,一旦出现故障必须立即排除,严禁在其失灵或不正常时继续运行;
7. 锅炉一般情况下每班应排污一次,排污应在较高水位时进行,排污量一般控制在蒸发量的3~5%左右。
12吨燃气锅炉
燃油罐与燃气罐的安装:(根据用户使用燃料确定)
1、根据用户使用燃料不同按设计院提供的锅炉房系统图安装燃气系统或燃油系统。燃油油罐及燃气罐和锅炉房外墙基脚线的防火间距小15米以外,如特殊原因要缩短防火间距时,应得到消防部门及有关部门同意,若采用地下布置,则加覆盖层0.5m以上,周围加防火墙,地下布置时油箱地脚螺栓必须拧紧,或采用其它防油箱移位措施. 且燃气管道上要装燃气的温度和压力的仪表,及燃气消耗量的显示、记录、积算表。
锅炉操作人员应当根据终端用户蒸汽量、热负荷的变化及时调度、调节锅炉的运行数量和锅炉出力,有条件的锅炉可安装锅炉负荷自动调节装置。多台锅炉的系统宜配置集中控制装置,保证锅炉运行平衡,处于经济运行状态。锅炉介质参数的选取应当满足使用要求,不应当使锅炉的额定出口压力和温度与使用的压力、温度相差过大。
9、锅炉的正常排污率符合以下要求:
⑴、以软化水为补给水或者单纯采用锅内加处理的工业锅炉不高于10%;
⑵、以除盐水为补给水的工业锅炉不高于2%。
10、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技术档案。有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当将锅炉产品能效技术档案与产品质量档案和设备使用档案集中管理(相同部分档案资料可保存一份)。锅炉能效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⑴、锅炉产品随机出厂资料(含产品能效测试报告);
⑵、锅炉辅机、附属设备等质量证明资料;
⑶、锅炉安装调试报告、节能改造资料;
⑷、锅炉安装、改造与维修能效评价或者能效测试报告;
⑸、在用锅炉能效定期测试报告和年度运行能效评价报告;
⑹、锅炉及其系统日常节能检查记录;
⑺、计量、检测仪表校验证书;
⑻、锅炉水质处理检验报告;
⑼、燃料分析报告。
12吨燃气锅炉
a) 紧急情况处理:
锅炉运行中当锅炉与供热系统发生下列情况时,应立即停炉:
1、水温或压力急剧上升失去控制,常压热水锅炉在当地气压下汽化时,真空锅炉不能维持真空时;
2、循环泵或补给水泵失效时;
3、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全部失效时;
4、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或不断给锅炉补水,锅炉水位仍继续下降时;
5、其他异常情况,且超过安全运行允许时。
根据各种情况找出原因,解决问题后再重新启动运行。
锅炉房设计规范50041-2008
4锅炉房的布置
4.1位置的选择
4.1.1 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分析后确定:
1 应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并应使引出热力管道和室外管网的布置在技术、经济上合理;
2 应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的排送,并宜使人流和燃料、灰渣运输的物流分开;
3 扩建端宜留有扩建余地;
4 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5 应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6 应有利于减少烟尘、有害气体、噪声和灰渣对居民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全年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总体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该季节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要求;
7 燃煤锅炉房和煤气发生站宜布置在同一区域内;
8 应有利于凝结水的回收;
9 区域锅炉房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供热规划的要求;
10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企业锅炉房的位置,除应满足本条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4.1.2锅炉房宜为的建筑物。
4.1.3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4.1.4住宅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锅炉房。
4.1.5采用煤粉锅炉的锅炉房,不应设置在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主要环境保护区内。
4.1.6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的锅炉房,不宜设置在居民区。
4.2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的布置
4.2.1 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间组合,应紧凑合理、功能分区明确、建筑简洁协调、满足工艺流程顺畅、安全运行、方便运输、有利安装和检修的要求。
4.2.2 新建区域锅炉房的厂前区规划,应与所在区域规划相协调。锅炉房的主体建筑和附属建筑,宜采用整体布置。锅炉房区域内的建筑物主立面,宜面向主要道路,且整体布局应合理、美观。
4.2.3 工业锅炉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应与所在企业的建筑风格相协调;民用锅炉房、区域锅炉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应与所在城市(区域)的建筑风格相协调。
4.2.4 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与场地的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使挖方和填方量小,排水顺畅,且应防止水流人地下室和管沟。
4.2.5 锅炉间、煤场、灰渣场、贮油罐、燃气调压站之间以及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50028及有关标准规定,并满足安装、运行和检修的要求。
4.2.6 运煤系统的布置应利用地形,使提升高度小、运输距离短。煤场、灰渣场宜位于主要建筑物的全年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7 锅炉房建筑物室内底层标高和构筑物基础顶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坪或周围地坪0.15m及以上。锅炉间和同层的辅助间地面标高应一致。
4.3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4.3.1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1~20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为O.7~14Mw的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间宜贴邻锅炉间固定端一侧布置。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35~75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为29~70Mw的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间根据具体情况,可贴邻锅炉间布置,或单独布置。